(一)通常情况下,企业破产清偿后债权人不能就破产债权再提起诉讼,应接受破产程序对债权的处理结果。
(二)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追加分配。
(三)当破产程序存在违法违规情况且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依法起诉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