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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之前在一个林业单位工作,想要问问林业行政处罚证据种类一般包括哪些内容呢?

帮助5人 10w+浏览 匿名 2018-03-29 新疆伊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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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情况自觉守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2-3]
    第二章 实施机关与管辖
    第六条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地州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一个内部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第八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林业行政处罚。
      地州级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部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
      第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条 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林业行政处罚,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林业行政处罚交由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需要由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 几个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林业行政处罚,由最初受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更为适宜的,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林业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管辖授权、委托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处罚。[2-3]
    第三章 立案、调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发,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认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回避。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负责人决定;行政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
      回避未被决定以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
      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 凡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四)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人进行,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或者警告、时间、地点以及本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一般程序规定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二)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以后,经调查并报行政负责人审批,没有违法事实的,撤销立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取各种证据。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取各种证据。收集、调取证所应当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和有关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以下称被询问人),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拒绝回答的,不影响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要求自行书写的,应当允许;必要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自行书写的应当有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可以进行勘验、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并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和有关的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勘验、检查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被邀请的见证人、有关的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 为解决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本人身份。
      第三十一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连同《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送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再交由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凡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林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本组织的印章。
      第三十四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三十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提出申诉和检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请集体讨论,决定是否重新处理。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作出决定。[2-3]
    第四章 送达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
      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条 除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四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二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四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四十七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承办人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一般包括:卷皮、目录、案件登记表、证据材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材料。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承办人应当根据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四十九条 上级交办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承办的单位应当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向交办单位报告。[2-3]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中规定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包括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中规定的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因故不能履行的,可以按指印。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上述即为林业行政处罚证据种类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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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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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该人所挪用的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人民币1万元至3万元之间,并且已经超过了3个月仍未归还;
其次,如果该人所挪用的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人民币1万元至3万元之间,并且用于了营利性活动;
最后,如果该人所挪用的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之间,并且用于了非法活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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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按证据还是按口供
[律师回复] 解析:
倘若涉及到盗窃犯罪行为的被告决意否认其罪行,那么法院将会依照确凿的证据来裁断判决和衡量刑罚。
在处理所有案件时,法院皆应注重证据和深入的调查研究,而非轻易相信被告人口供。
仅凭被告的坦白陈述,却缺乏其他确凿证据的支持,是不足以确认被告的有罪以及给予相应的刑罚;
同样地,如若被告并不承认犯罪行为,但证据确凿且充分,也可被视作有罪并予以刑罚。
然而,证据的确凿与充分,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所有涉及定罪量刑的事实都应有证据加以证实;
其次,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核实,确保真实可靠;
最后,综合全案证据,对于所认定的事实应能排除任何合理的疑虑。
此外,您还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取保候审,但审批结果将取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案件的具体情节、性质,以及可能判处的刑罚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关于盗窃罪量刑标准的规定如下: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较大者,或多次实施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并处或单处罚金;
若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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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种类包括几种?
民事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是在民事案件的审判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证明案件的具体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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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挪用资金属于哪一类罪
[律师回复] 解析:
挪用资金罪,乃刑法中针对公职人员的一种特定犯罪类型。
此类犯罪行为的主体是在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组织担任职务的人士,其利用自身职位上所拥有的权限和便利条件,擅自将所在单位的财务资金转移至私人账户或借与他人,且资金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借款期限超出三个月仍未偿还者;
或者虽然借款期限尚未超过三个月,但资金数额较大,且用于营利性活动或从事非法活动的,均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对于上述情况,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情节严重,如挪用资金数额巨大,或数额较大且未能及时返还的,则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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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一般判刑几年辅警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刑法中,袭击警察这一违法行为并不适用于辅助警察。
袭击警察罪对罪犯的身份具有严格限制,即其必须为正式编制内的在职警察或相关国家工作人员。
需要强调的是,袭击警察罪的保护范畴并不包含辅助警察。
然而,如果辅助警察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例如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遭人殴打或阻止,那么实施此种行为的人员将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具体罪名可能会被认定为妨碍公务罪。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辅助警察并非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正式警察。
若有人采用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极端方式,严重威胁到辅助警察的人身安全,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袭警罪归为哪一类案件类别
[律师回复] 解析:
袭击警察的行为被视为刑事犯罪,而且这属于行为犯,即无论结果如何,只要实施了这种行为就可构成犯罪。
在人民警察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职务活动的时候,如果有人使用暴力袭击他们,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袭警罪。
依照法律程序,法院通常会对此类案件作出判决,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如果袭击行为给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带来了严重的伤害,那么法院可能会判处被告人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洗钱罪的立案证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洗钱罪行的判定所必需的各类证据类型涵盖了众多方面,其中包含有价值的实物证据、书面文件,如账册、合同等;
证人的证词、受害者的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供述与辩护;
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现场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记录;
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等。
然而,这些证据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方能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定罪依据。
在进行证据的搜集和审查工作中,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以确保最终的定罪结果具备充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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