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符合逮捕条件且存在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可被监视居住。
(二)监视居住原则上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指定居所执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能指定居所执行,但不能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
(三)执行机关会用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监督被监视居住人遵守规定情况,侦查期间可监控其通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