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主体特定性:构成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主体必须是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身份上的严格限定。
(2)主观故意性:主观方面需是故意,也就是明确知道对方是正在解救被绑架妇女的人员,却仍加以阻碍。
(3)客观行为性:客观上要有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行为,利用职务即凭借职权内主管、负责解救的便利条件,阻碍解救包括通风报信、提供虚假情况等给解救工作设障的行为。
(4)客体受侵性: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解救被绑架妇女的正常活动。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主体、主观、客观和客体要件,才构成此罪,并依法定罪处罚。
提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解救职责,若有阻碍解救行为将面临法律制裁。不同案情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以作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