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若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可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补足差额,准备好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等相关材料去申请。
(二)若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致工伤职工待遇降低,职工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支付降低部分的费用。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还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若用人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却未参加或未按时足额缴费,职工发生工伤后,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若用人单位拒绝,同样可通过仲裁、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