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对医院因重大过错如开错手术部位、用错药、输错血等导致患者损害的情况,患者可收集病历、检查报告、医嘱单等证据,与医院协商赔偿,若协商不成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向法院起诉。
(二)若医院故意隐瞒或篡改病历资料,患者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对医院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同时准备好其他能证明医疗行为存在问题的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三)当医院工作人员严重失职,如拒绝抢救或拖延救治危急患者时,患者应及时保留相关的就诊记录、通话记录等,向医院上级管理部门反映,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对于医疗产品存在缺陷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不能指明生产者和提供者的情况,患者可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若协商无果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