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伤者要求垫付时,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促使其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费用。
(二)若保险公司不能及时支付,肇事者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决定是否垫付。
(三)垫付时务必保留好医院缴费单据等相关凭证,用于后续保险理赔和费用结算。
(四)若双方在垫付问题上无法协商一致,可请求交警部门协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