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的案件的名称指的是案由,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案件中,行政处罚案由的构成一般按照使用的范围、对象、性质等可以分为: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审批案件(计量处罚案件:《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一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国库;吊销生产许可案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吊销生产许可证,由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办案程序管辖权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负责执行。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并实施。决定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逐级上报许可机关核准。)请求延长办案时限的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几类。今天笔者在这里重点讨论的是行政处罚案件的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