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未出资股东的建议:应尽快向公司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主动与已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沟通,协商解决违约责任和赔偿问题,避免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二)对公司的建议:在股东认缴出资日期临近时,及时提醒股东出资;若股东未按时出资,进行合理催缴,并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资格。
(三)对债权人的建议:当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调查股东出资情况,若有未出资股东,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股东恶意不缴纳出资,可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