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卖人应主动及时返还已收取的购房款及利息,买受人配合返还房屋。若房屋有装修添附价值,双方协商根据过错责任分担添附价值损失,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有过错的一方积极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遭受的损失,若双方都有过错,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三)买受人对房屋进行使用的,应按市场行情支付使用期间的合理费用。
(四)交易双方务必保留好付款凭证、装修合同等相关证据,以便在确定返还数额和赔偿责任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