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在遭遇工伤后,应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明确自己的伤残等级,以知晓是否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的条件。
(二)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可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等待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获取伤残津贴。
(三)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可要求单位安排适当工作;若单位难以安排,可要求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四)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其他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