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符合条件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获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
(二)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且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家人陪护费用通常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