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转让方为个人时,个人对商标拥有自主处分权,可直接进行商标转让,无需通过股东会决议。
(二)当转让方为公司时,若公司章程规定商标转让等重大资产处置需经股东会决议,那就必须经过该程序,不然转让行为可能因违反章程规定而有效力瑕疵;若章程无此规定,公司按照内部决策流程就能完成商标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表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合同订立方式,同时公司也需遵循自身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