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第一审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要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最晚不超三个月。若可能判死刑、附带民事诉讼或有法定情形,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需再延长,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宣判。
(三)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时起算审理期限。
(四)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