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兼并方承担,企业应按此规定履行偿债责任。
(二)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各方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新设企业要做好债务承接。
(三)若兼并方与债权人、被兼并企业就债务承担达成经债权人认可的协议,按协议处理,各方应遵守协议约定。
(四)对于隐瞒或遗漏债务,若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债权,兼并方担责后可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追偿;若未申报,兼并方不担责,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负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第三十四条,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兼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