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为团伙盗窃主犯,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事实,争取认定为坦白,这在量刑时会被考虑。同时,主动退赃退赔,展现悔罪态度。
(二)若为团伙盗窃从犯,要主动向司法机关说明自己在犯罪中所起的次要或辅助作用,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同样积极退赃,配合司法机关工作。
(三)无论主犯还是从犯,若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以获得更有利的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