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普通债权执行受偿顺序,债权人要及时关注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应尽早申请执行并促使法院采取相关措施。
(二)当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且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若发现该情况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按比例受偿债权。
(三)若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在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时,债权人要留意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费用和优先债权后的分配,依据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等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