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解除时,双方应签订书面解除协议,明确解除的时间、经济补偿等关键事项,避免后续纠纷。
(二)劳动者过错解除,用人单位要注意收集和保留好劳动者存在过错的相关证据,如违纪通知、损失评估报告等,且规章制度需合法合理并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和公示。
(三)预告解除,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要求执行,同时要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进行客观合理的评估和记录。
(四)经济性裁员解除,用人单位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提前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