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小孩在幼儿园发生事故,若为园内原因导致人身损害,家长可要求幼儿园提供其已尽教育、管理职责的证据,若幼儿园无法证明,可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若损害是由幼儿园以外第三人造成,先向第三人主张赔偿责任。同时查看幼儿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若未尽到,可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三)幼儿园承担补充责任后,会向第三人追偿,家长可关注进展以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