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企业与普通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应重新评估协议主体,仅与符合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条件的人员签订。
(二)对于未约定经济补偿的协议,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补充约定经济补偿事宜,避免劳动者主张解除协议;若已出现长期不支付补偿情况,应尽快支付。
(三)检查竞业限制协议期限,若超过两年,需修改协议,将期限调整至两年内。
(四)审查协议权利义务是否对等,若显失公平,应与劳动者协商修改协议,保障双方合理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