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观故意方面,若发现有转移财产、逃匿等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大概率属于恶意欠薪;而因客观因素暂时无法支付且无故意拖欠想法的,为善意欠款。
(二)行为表现方面,隐匿财产、销毁账目、无合理说明就拒绝支付的是恶意欠薪;主动与劳动者沟通、说明困难并承诺还款、积极解决问题的是善意欠款。
(三)财务状况方面,有支付能力却不支付属于恶意欠薪;因经营困难等客观情况资金短缺、无力按时支付的为善意欠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