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 第2款 :聚众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情节: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为首聚众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行为,不听劝阻的;
(2)为首聚众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损毁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毁坏文件材料等,造成较大损失的;
(3)为首聚众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或者殴打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医务人员,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4)为首聚众围堵、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交通长时间堵塞的;
(5)为首聚众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它工作场所,时间较长,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
(6)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