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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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安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需要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之内,自由的行使裁量的权利。实际上我们国家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有不同的准备规定的,比如说有一些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是需要在限制范围之内自由的选择。
安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什么?

一、安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什么?

安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需要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之内,自由的行使裁量的权利。

(1)第一种是在我国的行政处罚的限制范围之内所作出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要进行行政处罚时,要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限制范围之内所作出自由选择,这种自由选择既包括了同一种类的处罚,也包括了不同种类的处罚。

(2)第二种就是在行为方式上所做出的自由裁量,当行政机关要对具体的事件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选择的行为方式是自由的,可以是不作为也可以是作为。

(3)第三种就是在行为时限上面所做出的自由裁量,在我国有很多的法律法规上面没有规定具体的行政行为的时间限制,所以,我国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时间上自由地进行行政处罚的裁量。

(4)在认定事件事实的上面所做出的自由裁量,我国的行政机关对于事件所归属的性质如何进行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利。

(5)在事件情节是轻是重上面所做出的自由材料,我国的法律当中,对于某些事件有相应的概括为情节较轻的情况出现,对于所谓的情节较轻还是较重,我国的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的权利。

(6)对于最后的裁判执行是否成立,我国的行政机关也有相应的自由裁量权。

二、行政处罚权的适用原则是什么?

在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要严格的遵循以下的原则和标准:

(1)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必须要符合事实的情理,要做到公平公正的态度,并且还要出于善意的目的。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必须要根据事实的具体情况出发,符合正常人的思维思考,不可以责令当事人做出一些出乎意料,不合情理的事情。其次还要做到公平公正的态度,对于一样的情况之下,要采取一样的处理方法,对于不同的情况之下,就要采取不一样的处理方法。还要出于善良的意愿,不可以恶意对当事人进行报复。

(2)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必须要以正当的目的为出发点。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不可以是为了不正当的目的,所以不正当的目的指的就是为了自己私自的利益,这种利益一般指的是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当中会获得经济上或者政治上的一些好处,不管是直接获得或是间接获得都是不允许的。

(3)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一定要遵循法律规定,做到合法行使。

对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定,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都提到了相应的规定,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一定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可以在法律规定之外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利必须是按照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理的,比如说安监局对于一些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具体行为是可以行使处罚的权利的,而这样的一种处罚的权利在一定的幅度范围之内是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利,这一点也是需要予以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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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根据具体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来确定。 若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处罚会相应减轻;情节严重,则处罚会加重。 具体裁量标准,建议咨询当地政府相关部门。 这一规定确保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来裁定相应的处罚,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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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了,说是涉嫌非法经营来着,问一下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解释有什么
[律师回复]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二、本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在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的基础上,自本制度印发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制度制定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上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实施后30日内制定相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
驻的省、大连直属行政执法部门,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
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作为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依据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量化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公正、公开、罚过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立法宗旨和目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五、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全行政执法部门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监督。
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向社会公布前,应当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六、行政执法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细化自由裁量权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主观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不同的等级;
(四)细化自由裁量权标准应当坚持同案同罚,同类情况相同对待,不得以当事人的态度论罚,防止出现不同违法行为相同对待与相同违法行为不同对待等随意处罚现象。
七、制定给予较重行政处罚量化标准时,应考虑下列情形: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胁迫、诱骗他人、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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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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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较重处罚的。
八、制定给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标准时,应当考虑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揭发、检举其他人的违法行为、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帮助行政执法部门抓获其他违法人以及出色完成行政执法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九、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十、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对给予从重、从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一、行政执法部门对重大或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政府法制、监察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度。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将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列为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对认真执行的,政府给予表彰;对不按要求完成的,由政府法制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向政府提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涉及行政处分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视情节轻重,由政府法制部门暂扣或报请发证机关注销其行政执法证,并建议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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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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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行政自由裁量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是指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级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准

一,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

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市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案例为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全国各地各级纷纷推出各种裁量基准,为自由设定“标尺”。例如浙江省金华公安局在全国率先推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受到了媒体的关注和追捧。还有一些地方以公文形式推动裁量基准制度的区域发展,如《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淄博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意见》等就是其具体体现。在我们
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工负责的七个市直部门中,市交通局于2020年起开始执行《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市国土局也通过《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长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探索实施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的尺度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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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行政自由裁量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理解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级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准

一,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

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市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案例为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全国各地各级纷纷推出各种裁量基准,为自由设定“标尺”。例如浙江省金华公安局在全国率先推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受到了媒体的关注和追捧。还有一些地方以公文形式推动裁量基准制度的区域发展,如《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淄博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意见》等就是其具体体现。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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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才到一个环境保护局工作,我发现里面的行政处罚都是自由裁量标准的,我想知道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权利怎么理解呢?
[律师回复] 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
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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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有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什么意思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级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准

一,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

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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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主要查什么?
一、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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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本原则
[律师回复]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公正,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公心,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善意,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善良的意愿,不是图报复;合乎情理,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合乎人们的正常思维,是出于一个正常人的通常考虑而做出的行为。要合乎符合社会客观规律,如责令当事人撤除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标识,应视数量的多少而定,不能要求几分钟内完成。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仅为正当目的,是针对非正当目的而言的。非正当目的,是指出于私利等非正常的考虑。“私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可分为“直接私利”和“间接私利”两种。“直接私利”是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直接能给行为人带来经济上或政治上的好处;“间接私利”是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虽然不能直接给行为人带来好处,但是却能给行为人带来未来的、可期待的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如当事人违法事实轻微,却被处以最高额的处罚,显属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有它的价值取向,那就是法所追求的目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如果偏离乃至离法的目的,必然导致行政不合理,自由裁量权也就成了个人私利、图报复的工具了。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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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们我想想向你们请教一下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是怎么样的,麻烦知道的朋友可以帮我解答一下,万分感谢
[律师回复]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类 1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1—2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 3
2-1 餐饮业类 3
2-2 娱乐服务业类 4
2-3 水污染型工业类 5
2-4 其它污染型工业类 6—8
(三)违反试生产制度类 9
二、环境监管类 10
(一)违反排污监管制度类 10
1-1 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标、超量排污) 10—11
1-2 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超量排污) 12-13
1-3 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制度类 12
1-4 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15—16
1-5 未经批准超时施工(建筑施工单位) 16
1-6 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18
1-7 违反自动监控管理制度 19
(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 20
2-1 违反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一) 21—22
2-2 违反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类(二) 23
2-3 不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 24-26
2-4 违反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管理 27
(三)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 28
3-1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一) 28—29
3-2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二) 30
3-3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三) 31—35
3-4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类(四) 36—38
(四)违反应急预案类 39—40
(五)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行为 41
5-1 违反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类 41
5-2 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42
以上就是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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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收监是公安局吗
监外执行收监是公安局。监外执行是需要由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需要由公安机关执行。如果伪造监外执行条件的,被监外执行的期限是不能计算刑事处罚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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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的;
(二)故意损毁、哄抢办公用具、文件资料、档案材料或者其他物品,不听劝阻的;
(三)围堵、封闭单位主要出入通道,阻碍人员、车辆出入的,或者强行切断电源、水源、通讯线路的;
(四)占据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场所时间1个小时以上,经劝说拒不离开的;
(五)故意将老、弱、病、残、幼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遗弃在单位不听劝阻的;
(六)扰乱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三条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秩序的;
(七)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
(八)在扰乱单位工作秩序过程中,采用喊口号、撒材料、拉横幅、焚烧香纸、静坐、绝食、堵塞大门等方式,不听劝阻的;
(九)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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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的;
(二)故意损毁、哄抢办公用具、文件资料、档案材料或者其他物品,不听劝阻的;
(三)围堵、封闭单位主要出入通道,阻碍人员、车辆出入的,或者强行切断电源、水源、通讯线路的;
(四)占据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场所时间1个小时以上,经劝说拒不离开的;
(五)故意将老、弱、病、残、幼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遗弃在单位不听劝阻的;
(六)扰乱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三条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秩序的;
(七)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
(八)在扰乱单位工作秩序过程中,采用喊口号、撒材料、拉横幅、焚烧香纸、静坐、绝食、堵塞大门等方式,不听劝阻的;
(九)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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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如何去安监局立案
发生工伤向安监局立案的流程如下:1、现场人员立即向负责人报告;2、负责人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现场人员可直接报告,不用报告给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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