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朋友关心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兼得吗 这个问题,以下为您解答请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如何协调的问题上,并没有采纳“择一选择”的模式,因此,工伤职工或者工亡职工家属既有权要求侵权第三人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