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工厂搬迁使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员工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若协商不成,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获得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二)若搬迁未对员工造成明显影响,劳动合同能正常履行,员工一般无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