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形形色色、不计其数,通常下列几种形式被认为是有效的使用证据:
1、使用商标的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
2、有商标使用的、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与商标印制企业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等。
3、对商标进行大规模广告宣传的资料,如能确认时间的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的广告实样;与广告公司或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广告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能确认时间的店堂、灯箱、户外广告的照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