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出让瑕疵出资股权的股东,要清楚即便转让股权,仍可能需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的出资义务负责,不能因转让而逃避出资责任。
(二)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应尽到合理的调查义务,查看公司的出资情况。若知情仍受让,可能要承担出资连带责任;若不知情,出资责任通常由原股东承担。
(三)公司发现股东瑕疵出资且股权已转让,若受让人知情,可要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让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债权人若发现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可请求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若受让人事先知情,可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