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职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以获得更准确的结果。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要明确只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职工对该行政行为不服时才可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其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属于行政行为,所以不能对该结论直接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