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桌应避免强迫性劝酒、在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时仍劝酒,避免因这类行为增加饮酒人伤亡风险。
(二)当有人醉酒时,同桌要将醉酒者安全护送,保障其安全到家。
(三)发现饮酒人酒后要驾车,必须进行劝阻,防止意外发生。
(四)同桌要尽到提醒、劝阻等合理注意义务,像提醒饮酒人别骑车、劝阻其过量喝酒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同桌聚餐并非上述场所或活动,但基于共同饮酒行为产生的特定关系,同桌人也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未履行该义务造成损害的,需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