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可复印病历的主体,包括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其代理人以及保险机构。
(二)申请人复印病历时按身份不同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患者本人带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带患者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法定继承人带患者死亡证明、继承人有效身份证明、能证明系法定继承人的材料。
(三)医疗机构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提供复印服务,并在病历复制件上加盖证明印记。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