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若不愿意调解,可明确向仲裁庭表明态度,要求直接进入裁决程序。
(二)若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提醒仲裁庭按规定及时作出裁决。
(三)若调解成功,在签收调解书前要确认其内容符合自身意愿,避免签收后无法反悔。
(四)若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仲裁庭会及时作出裁决,无需担心调解结果的约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