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可申请撤销的法定情形,包括仲裁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仲裁违反法定程序(如未依法送达)、仲裁员有索贿受贿等行为、对方当事人隐瞒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二)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裁决存在上述法定情形,以便法院受理并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