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总包公司是发包人且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工程结算单、付款记录等,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若总包公司不是发包人,实际施工人一般先向有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主张权利。若有证据表明总包公司损害其权益,比如因总包公司的不当指令导致实际施工人额外损失,也可起诉总包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