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出租人卖房前已通知承租人,承租人需在接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明确表明是否购买,若未明确表态,将被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所以承租人要关注通知并及时做决定。
(二)若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且房屋已过户登记,承租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实起一年内可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要留意房屋动态,及时行使权利。
(三)当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办理登记手续时,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房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租人经出租人通知后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