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先自行协商,尝试达成彼此认可的解决方案。
(二)协商无果时,根据争议主体不同找对应政府处理。单位间争议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可找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三)若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四)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都不能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五)处理争议过程中,注意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等土地权属证明相关证据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