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人要严格遵守规定。不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时,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传讯时及时到案,避免因违规导致保证金被没收等不利后果。
(二)相关单位要做好监管和告知工作。执行机关要让被取保候审人清楚了解应遵守的规定,在期限快到十二个月时,及时依法处理案件,避免超期羁押情况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