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政策界限。职工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后,应清楚知晓不能同时领工伤四级伤残津贴和工资,及时退出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申领伤残津贴。
(二)依规缴纳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要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保障职工医保权益。
(三)关注退休待遇。工伤职工临近退休年龄,要提前了解相关政策,办理退休手续后按规定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待遇低于伤残津贴,及时申请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