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男子处于缓刑期间跳江救人,应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该情况,由执行机关对救人行为展开调查和记录。
(二)收集与救人行为相关的证据,如现场证人的证言、监控视频等,用以证明救人的事实和具体情节。
(三)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如实提供救人过程的详细信息,以便司法机关准确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重大立功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参照此规定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