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提出商标异议,需在初步审定公告商标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准备好商标异议申请书、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异议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
(二)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局送交的商标异议书副本后,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
(三)双方都要积极准备好能支持自己观点的事实和理由,配合商标局的调查核实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