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观方面判断,看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若因生活困难偶尔诈骗,或受他人诱骗参与且获利少,并非积极追求非法利益,可认定主观恶意小。
(二)客观方面,一是考量诈骗金额,接近立案标准且刚达到的,情节相对轻微;二是看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未造成损害,或案发前主动返还财物、赔偿损失的,可认定情节显著轻微。
(三)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调查的,也利于认定情节显著轻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