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进行合并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在作出合并决议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公告,以保障债权人及时知晓合并事宜。
(二)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三十日内,或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若有担忧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三)若发现公司合并存在程序瑕疵,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四)合并后的公司需妥善处理原债权债务关系,避免引发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