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时,若能明确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应收集因侵权导致销量减少、利润降低等相关证据,按实际损失要求赔偿。
(二)若难以确定实际损失,可调查侵权人侵权产品销售量与合理利润,按侵权获利计算赔偿。
(三)存在专利、商标等许可使用费的,可参照其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四)当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都难以确定,就需准备能证明侵权行为性质、期间、后果等情节的证据,由法院进行法定赔偿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