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夫妻而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时,另一方若知晓该债务且同意,应留存相关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如共同签字的借条。若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另一方要关注债务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避免承担不必要债务。
(二)对于债权人来说,在出借款项时,若借款金额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应尽量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者收集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