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提供劳务者在上下班途中受伤,通常无法认定工伤,因为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不同,不适用工伤保险认定工伤规定,此时需自行承担损失。
(二)当接受劳务一方对上下班有特定要求,像安排交通工具、规定路线和时间等,且受伤和这些要求有因果关系,提供劳务者能依据民法典要求接受劳务方承担侵权责任。
(三)要是因第三人侵权致使提供劳务者在上下班途中受伤,提供劳务者可向第三人索要侵权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