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道日常养护管理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出现损坏村委会要组织修复。村委会可安排人员定期巡查村道,及时发现损坏情况并组织修复,还可动员村民参与简单的维护工作。
(二)建设、施工单位因质量问题致道路损坏,应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受损方可以与建设、施工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自然原因造成损坏,地方政府统筹资金修复或申请上级专项补助。地方政府应制定应急预案,在灾害发生后及时评估道路损坏情况,积极申请资金进行修复。
(四)人为因素如车辆超载、违规行驶造成损坏,责任人赔偿,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超载、违规行驶的监管,加大处罚力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条虽未直接针对道路损坏责任,但体现了相关责任主体需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否则要担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