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其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原告一般不能拒绝其参加诉讼,应正常进行上诉庭审。
(二)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若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且认为其有必要参与,原告通常不能拒绝;若原告认为该第三人与案件无实质利害关系,可向法院说明理由请求不允许其参加,由法院审查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