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卡人要明确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的界定,避免因对规则不了解而陷入法律风险。使用信用卡时,严格遵守规定限额和期限,及时还款。
(二)当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后,要重视并尽快还款,避免出现经两次有效催收且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情况。
(三)注意恶意透支数额仅指实际透支的本金,不包含银行收取的利息等费用,还款时明确还款性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