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拘传会不会羁押“这个问题,需要了解其特点。
拘传的特点是:
(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讯,而不 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 刑事拘留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长期限两种,具体如下: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为14天,一般从进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内侦查机关要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包含在14天内,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2.延长期限的刑事拘留期为37天,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在该期限内,侦查机关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羁押 拘留 羁押与拘留相比,羁押并不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措施, 而是由拘留带来的持续性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和必然结果。 196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拘留和羁押问题的批复》中,对拘留和羁押作了如下区别: “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条件下,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拘留。 羁押则是在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执行逮捕的机关, 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实施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