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据此,在前些年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这类案件,有很多是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
近些年,对于民事合同,司法实践中更加注重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基于此点原因,在适用法律时往往有所突破。对于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一定情况不少地区的法院以各种理由认定为有效。
比如前几年上海高院在《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把暂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买卖理解为债权转让,认可其有效性。
如果卖方与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暂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将来可能取得产权证、获得房屋所有权,
法院不会仅以卖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取得房屋所权为由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当然,购买和出售暂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风险还是相对比较大的,因为卖方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无法在预期的时间内办理下产权证,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会出现买卖双方无法按预期完成交易,很容易发生争议。
在审判实践中,如果
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致使买受人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针对您说的城镇房屋无产权手续买卖合同无效这一说法,如下建议:
1、
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交易风险较大,购买或出售请谨慎。
2、
如果要交易此类房产,双方对该房相关背景多方了解,对何时能取得产权证要有认知,对不能按期取得产权证的可能要有预期。
3、
对买方而言,减少风险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在取得产权证前,尽量少交房款;二是应先取得房屋的使用权、控制权。
4、
对买方而言,要让卖方明确承诺卖方取得产权证的时间、把房产过户给买方的时间,并约定适当的违约金标准。
5、
考虑到房价经过一段时间会有波动,双方在合同中应约定适当的违约金标准,以避免房价大幅波动时,对方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