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农用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要参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该地价综合考虑了土地原用途等多种因素,并且至少每三年会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二)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三)对于农村村民住宅,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原则,可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获得公平合理补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